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2062號
PCEV,99,板簡,2062,2011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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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鴻泰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揚勝
被   告 王凱富
      胡文軒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206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胡文昇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凱富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13日邀同被 告胡文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租賃車號0050-PB號自小客 車,每日租金新台幣(下同)1800元,租期二天,詎被告卻 逾期歸還,另將原告前開汽車撞毀。嗣後原告向台北縣板橋 市調解委員會兩次申請調解,經通知被告均仍未到場出面與 原告調解。而原告請求金額之計算如下:⑴租金:自98年10 月19日起至98年10月23日止,四天租金共7200元。⑵車輛損 壞修繕期間之營業損失:98年10月23日起至98年11月12日, 修繕20天共36000元。⑶車輛修繕費用:共計66106元。⑷車 輛折舊費用:經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價,此車輛於98 年10月份,仍有270000元行情價值,但經此事故撞損修復後 剩餘210000元行情價值,故車輛折價費用共60000元。⑸台 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價費用:3000元,以上共計1723 06元。為此援依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723 0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9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



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汽車租賃合約書影本乙份、 車輛維修估價單影本乙份、車輛毀壞照片數拾張、台北縣板 橋市調解委員會通知影本2份、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 價證明影本乙份、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價收據影本乙 份等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陳述,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主張,可信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損害賠償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昌明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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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泰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