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9年度,1479號
PCEV,99,板簡,1479,2011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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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4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汪志超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道榮
訴訟代理人 楊文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振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對原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依法繳 納第二審之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上訴費用之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14日送達上 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回執影本一紙在卷可稽。二、然上訴人僅於99年12月20日繳交裁判費3000元,經查,上訴 人繳交前述金額已逾補正期間,且其繳交之裁判費尚不足30 427元,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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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