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會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86號
PCEV,100,板簡,86,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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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86號
原   告 廖玉美
訴訟代理人 吳三義
被   告 陳秋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已於民國97年10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佐,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且為不能補正者,原告 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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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