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0年度,106號
PCEV,100,板簡,106,2011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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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06號
原   告 沈美玲即北琥室內裝修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複代理人  吳愷純
被   告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先芬
訴訟代理人 葉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依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工程承攬合約第22條第4項約定:「 本契約…並以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合約影本1件在卷可憑,而本件承攬契約之施工機關為 桃園國際機場,則兩造顯然以桃園國際機場所在地之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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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桂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