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797號
TPDV,90,訴,797,20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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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
  被   告  丁○○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苹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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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苹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