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 告 高萬鍾即祭祀公業高同記管理人
被 告 丁○○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苹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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