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二七號
原 告 光譜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希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叁仟壹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玖仟伍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伍佰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書 記 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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