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625號
TPDV,90,訴,6625,2002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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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命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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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烏托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