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6406號
TPDV,90,訴,6406,200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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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與被告簽訂山溪地高爾夫俱樂 部會員入會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 依系爭契約第八條約定:退會會員因個人意願申請退會時,即無息退還入會金、 保證金。原告於九十年填具退會申請書,請求返還保證金,詎被告於同年八月二 十日函覆藉詞拖延,原告乃以存證信函催告請求返還保證金,然被告仍置之不理 。爰依系爭契約第八條約定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並聲明:(一)、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新台幣二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祈能分期返還保證金,並自九十一年十 月後始返還等語。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與被告於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訂有系爭契約,並同時 繳交兩百萬元之保證金。依系爭契約第八條約定,原告因個人意願申請退會時, 被告即應無息返還原告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前即已填具退會申請書,請求返還保 證金乙節,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有山溪地高爾夫俱樂部會員入會契約書、山溪地 高爾夫俱樂部退會申請書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契約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二,○○○,○○○元及自請求退會後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 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民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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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溪地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