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台附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王莊花
王惠民
王正誠
黃玉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其洋原名周其.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
判決(九十七年度交附民上更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周其洋(原名周其雄)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法院判決周其洋無罪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交上更㈠字第一五號),提起上訴,上訴人王莊花、王惠民、王正誠、黃玉美亦均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對於被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吳 燦
法官 蔡 名 曜
法官 王 聰 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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