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三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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