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5727號
TPDV,90,訴,5727,20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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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二七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請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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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請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