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067號
原 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被 告 連林鳳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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