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字,99年度,35號
STEV,99,店勞簡,35,2011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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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勞簡字第35號
原   告 蔡錦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研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91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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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研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