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周榮記
法定代理人 周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東坤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於
訴狀表明系爭地上權之地租金額(如無地租之約定,則應陳明相
當於市價一年租金之金額及證明或估價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