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0年度,16號
STEV,100,店補,16,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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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1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周榮記
法定代理人 周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東坤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於
訴狀表明系爭地上權之地租金額(如無地租之約定,則應陳明相
當於市價一年租金之金額及證明或估價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1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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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