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補字,100年度,3號
SSEV,100,新簡補,3,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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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林松碧
上原告與被告池瑞祥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5,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因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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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