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9年度,544號
CHEV,99,彰簡,544,2011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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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中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蔡慶欣
被   告 楊振承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被   告 王敏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振承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肆萬壹仟捌佰陸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叁仟貳佰伍拾元。茲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逕行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段24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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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