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碧濤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周麗金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 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12月8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12 月24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