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0年度,10號
GSEV,100,岡補,10,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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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10號
原   告 三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泰源
上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路竹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
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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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