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0年度,7號
PTEV,100,屏補,7,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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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補字第7號
原   告 連敏明
      姚阿雪
訴訟代理人 李姚雪金
被   告 陳郭春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28,4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4,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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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