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宜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東亞國際美容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錫賢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 日裁定命原告補正,有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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