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楊慶賢
即 原 告
被上訴人 梁張麗花
即 被 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5萬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