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9年度,1151號
SLEV,99,士簡,1151,20110105,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平
訴訟代理人 林昭瑜
被   告 歐暟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佳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持有被告均以陽信銀行社中分行為付款人,如 附表所示支票2 張,金額合計42萬5000元,詎經屆期提示, 竟遭退票,嗣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2 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 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為4780元(裁判費4630元,登報費15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編│發票人│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發票日│退票日 │




│號│ │(新台幣) │ │ │(即利息│
│ │ │ │ │ │起算日)│
├─┼───┼─────┼─────┼───┴────┤
│1 │歐暟電│316,000元 │AD0000000 │99年3月26日 │
├─┤器有限├─────┼─────┼────────┤
│2 │公司 │109,000元 │AD0000000 │99年4月15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暟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