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9年度,1100號
SLEV,99,士簡,1100,201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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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佩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9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繳上訴
費用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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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