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94號原 告 觀渡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蜀蕙訴訟代理人 邱弘儀被 告 蔡亞倩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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