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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0年度,94號
SLEV,100,士小,94,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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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94號
原   告 觀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蜀蕙
訴訟代理人 邱弘儀
被   告 蔡亞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3 月3 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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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