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溫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溫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小包(驗餘淨重貳點肆零貳陸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玻璃吸食器叁個、分裝袋伍拾肆個、電子磅秤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0條第 1 項、第 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 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