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救字,99年度,22號
CYEV,99,嘉簡救,22,20110104,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煒程
相 對 人 宏誠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99年 度嘉勞簡調字第2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 救助,並提出其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嘉義分會申請人資 力審查詢問表、房屋租賃契約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勞保局就 保給付等為憑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1/1頁


參考資料
宏誠橡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