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4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傑仕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復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碧玉即三和行
訴訟代理人 詹嘉銘
複 代理人 莊文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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