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99年度,72號
NTEV,99,埔簡,72,20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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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振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進傳江文平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726,640元{(7+20
+13+170+14938)18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40
元。另上訴人即第一審原告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惟其
第一審裁判費為28,027元,尚欠24,167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第一、二審所欠裁判費餘
額,即第一審裁判費24,167元及第二審裁判費42,040元,逾期不
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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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