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0年度,20號
NTEV,100,投小,20,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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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20號
原   告 簡維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志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 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 月13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表明抗告理由之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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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