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小字第825號
上 訴 人 王鈺昭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老爺山莊青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
超收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8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