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凌雲新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粟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凌雲新邨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大琪繼承人、趙德明繼承人、廖金明繼承人之真正
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正本。
二、相對人金愛國、袁帛韜、張尚鵬、左明立、吳福生、石麒、
蔡李月梅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求相對人金愛國、袁帛韜、邱大琪繼承人、張尚鵬、趙德
明繼承人、廖金明繼承人、左明立、吳福生、石麒、蔡李月
梅應為如何之給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