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李永清
被 告 香港商福維克樂智有限公司VORWERK LUX(FAR EAS
T)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李勳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0 年2 月22日上午11時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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