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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9年度,546號
CLEV,99,壢簡,546,201101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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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46號
原   告 陳文旺
被   告 劉世祿
      吳劉秀妹
      劉世隆
      朱劉蓮妹
      劉金錞
      劉富華
      劉雙有
      梁劉益妹
      謝添富
      劉添成
      謝美雲
      謝美蓮
      劉高英妹
      劉世港
      劉世海
      劉世璋
      劉金娥
      劉金桃
      劉秋菊
      劉美珠
      劉美容
      劉美齡
      劉田竹妹
      劉世景
      劉世爕
      劉碧雲
      劉彩雲
      劉謝愛蘭
      簡策
      劉韻宜
      劉韻甄
      劉智漢
      劉智睿
      劉世明
      劉秝郕
      林劉絨妹
      游劉寶珠
      劉奕正
      吳劉嬌妹
      郭劉甘妹
      吳劉月英
      宋貞妹
      張頌胤
      張頌濬
      張艷妃
      郭政吉
      郭烱東
      郭烱南
      郭奇菁
      劉謝玉嬌
      劉世貴
      劉世錦
      劉世南
      劉世興
      劉世鍚
      謝劉桂欗
      劉桂玉
      劉奕龍
      劉世新
      劉文珠
      劉文惠
      陳秋羽
      劉美君
      劉奕星
      劉奕雄
      劉奕滿
      莊育金
      莊育焜
      莊夏江
      莊寶香
      莊寶珍
      邱玉女
      林源榮
      林美鏈
      姜林和枝
      林四妹
      田林六妹
      林志賢
      林如吟
      顧劉玉嬌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顧緒健
被   告 張羅益妹
      鍾美溶
      張玉倩
      張鑑堂
      張家豪
      張語真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周雪娥
被   告 張鑑一
      張安榮
      陳張鴦妹
      詹阿來
      壽增
      福妹
      福秀
      素英
      素香
      素蘭
      鍾廷郡
      鍾遜彬
      鍾遜文
      鍾良妹
      鍾桂英
      鍾日春
      鄭張光妹
      陳張足妹
      張文夫
      黃張喜妹
      陳瑞生
      陳佳慶
      陳惠萍
      陳秀靜
            10號
      陳秀華
      陳秀娥
      劉張瑞華
      張金英
      曾隆藩
      曾隆泉
      曾一家
      曾文君
      曾元君
      曾仁君
      曾振碩
      曾紫婕
      曾隆炎
      曾怡嘉
      袁芳勇
      袁明楷
      袁明煌
      袁明鈴
      陳曾淑梅
      曾春子
      曾文芳
      許呆
      許阿波
      游景麟
      游象祺
      游象群
      游象宏
      游娟玲
      張許來春
      林許阿柑
            之1號
      賴新妹
      李逢麒
      劉世貴
      劉小螢
      劉梅玉
      劉滿玉
      劉秀美
      劉張園
      劉世憲
      劉淑貞
      劉淑美
      劉淑華
      劉月妹
      曾福財
      葉曾梅英
            號
      曾阿明
      曾昭銘
      羅仁宏
      羅仁福
      羅仁光
      郭羅美娥
      羅美華
      羅美渶
      劉坤錫
      劉坤漢
      蔡劉玉琴
      劉玉霜
      劉玉玲
      劉又嘉
      吳佳霖
      吳秉璋
      劉巫冉妹
      劉世標
      劉亞鑫
      劉奕鴻
      黃金富
      黃銀珠
      黃銀泉
      黃沛緹
            3樓
      劉玉鳳
      鄒劉梅
      劉鄧寸妹
      劉月娥
      黃袁粉
      黃崇晏
      袁于玲
      黃于玫
      黃坤博
            號
      黃勝騰
      黃文陵
      黃明祿
      黃綾香
      黃淑慧
      黃莉紜
      黃乾東
      黃坤倫
      黃振洋
      黃秋娟
      黃美玲
      黃馨瑩
      黃愛媚
      彭永豐
      彭永楨
      劉奕昌
      劉金玉
      謝廖秋菊
      施謝芳貞
      丁謝麗貞
      謝瑛貞
      謝貴貞
      許焯淋
      許惟甯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炎山
被   告 謝文金
      謝碧華
      謝蓮甲
      謝蓮光
      王張茶妹
      張素
      張梅桂
      姚柏丞
      姚崇德(原名姚一平)
      姚冠亘
      高國樑
      高國榮
      高林玉燕
      高興緯
      高雅萍
      高雅惠
      高莉婷
      高國政
      高子竣
      高韻濡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余晨希
被   告 高燕玉
      高鳳玉
      宋春妹
      高秋菊
      高湘芸
      高祥坤
      高黃玉妹
      高興宇(即高國桂之承受訴訟人)
      高羽萱(即高國桂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惠卿(即高國桂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高國寶
      陳順乾
      陳文星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順坤
被   告 陳文明
      陳文榮
      陳文光
      陳鳳嬌
      葉陳鳳珠
      陳鳳珍
      陳鳳梅
      劉世為
      劉世忠
      劉世港
      劉月梅
      劉奕烈
      劉奕郎
      黃英釮
      黃英明
      黃乾祥
      黃乾光
      黃乾河
      劉鴻水
      劉學堯
      劉學淦
      劉世煌
      方建春
      劉奕基
      劉瑞香
      劉奕煌
      劉月香
      江淑芬
      劉學霳
      劉學文
      劉瑞爐
      徐千惠
      陳淑華
      徐盛德
      劉世鵬
      劉世麟
      曾源貴
      劉古淑姬
      吳月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柏安
被   告 劉奕詔
      劉奕治
      劉奕錠
      劉奕權
      劉奕煉
      王珍瑛
      陳秀雲
      陳錦華
      劉世仁
      彭汝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九項中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捌佰肆拾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零捌拾元」,又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中關於「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6,840 元(含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990 元)」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8,08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36,990元、戶籍謄本規費5,960 元、土地登記簿謄本規費28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于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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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