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調字,100年度,30號
CLEV,100,壢簡調,30,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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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振清
相 對 人 余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路○ 段43巷15號 2 樓,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而本件係請求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依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為國 道一號293 公里加800 公尺北向,為臺南縣轄區,有各縣市 ○道里程表在卷可考,權衡兩造之住居所地,及原告起訴時 選擇向被告前住居所地管轄法院而非侵權行為地管轄法院起 訴之原意,認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王詩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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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福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