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99年度,83號
SJEV,99,重聲,83,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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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相 對 人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金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規定。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99年 度重簡字第1077號判決,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確定。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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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