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8年度,2512號
SJEV,98,重小,2512,201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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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512號
原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源
訴訟代理人  許俊輝
被   告  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銘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銘種」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銘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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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外牆清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