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0年度,60號
SJEV,100,重簡,60,2011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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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60號
原   告 李弘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志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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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