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小字第12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鄭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4段48 巷13號10樓,惟其實際之住所地係在新北新新店區○○街2 號2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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