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0年度,36號
FSEV,100,司鳳補,36,2011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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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36號
原   告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雄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俐敏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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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