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100年度,21號
FSEV,100,司鳳簡調,21,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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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沈哲群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相  對  人 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崎
  代  理  人 蘇鄭素英
  代  理  人 蘇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2月24日下午 4時2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蘇婉茹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整,作為買
  受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1平方公尺
  )及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9平方公
  尺)兩筆土地之價金。給付方式: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二月
  二十五日給付肆拾玖萬元,於聲請人交付上開兩筆土地所有
  權狀予相對人時,相對人再給付餘款肆拾玖萬元。
二、本件土地登記由聲請人委任代書辦理,委任代書所需之費用
  由聲請人負擔;另上開兩筆土地登記所需之規費、印花稅等
  雜費,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上開兩筆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及聲
  請人於本件移轉登記前所積欠之地價稅等相關稅捐債務,由
  聲請人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
           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
           相對人代理人 蘇婉茹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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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