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沈哲群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相 對 人 中全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阿崎
代 理 人 蘇鄭素英
代 理 人 蘇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1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2月24日下午 4時22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到
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蘇婉茹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拾捌萬元整,作為買
受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1平方公尺
)及高雄市大寮區○○○段0000-0000 地號(面積49平方公
尺)兩筆土地之價金。給付方式:相對人於民國一百年二月
二十五日給付肆拾玖萬元,於聲請人交付上開兩筆土地所有
權狀予相對人時,相對人再給付餘款肆拾玖萬元。
二、本件土地登記由聲請人委任代書辦理,委任代書所需之費用
由聲請人負擔;另上開兩筆土地登記所需之規費、印花稅等
雜費,由聲請人及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上開兩筆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產生之土地增值稅,及聲
請人於本件移轉登記前所積欠之地價稅等相關稅捐債務,由
聲請人負擔。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請人代理人 黃振銘
相對人代理人 蘇鄭素英
相對人代理人 蘇婉茹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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