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0號
聲請人 陳美鳳
相對人 蘇柔華
相對人 蘇裕傑
相對人 莊棉絹
兼上列代理人 蘇柔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0號返還地價稅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 2月23日下午 3時45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駱青樺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美鳳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蘇柔合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零參佰捌
拾元正。給付方式:相對人蘇柔合簽發支票一紙(面額新台
幣壹拾柒萬零參佰捌拾元正,票號:AL0000000 ,受款人:
陳美鳳)與聲請人,並由聲請人當場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陳美鳳
相對人兼代理人 蘇柔合
調 解 委 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駱青樺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