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地價稅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簡調字,100年度,20號
FSEV,100,司鳳簡調,20,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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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0號
  聲請人     陳美鳳
  相對人     蘇柔華
  相對人     蘇裕傑
  相對人     莊棉絹
  兼上列代理人  蘇柔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簡調字第20號返還地價稅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 2月23日下午 3時45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民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駱青樺
  調解 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陳美鳳 到
相對人兼代理人 蘇柔合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零參佰捌
  拾元正。給付方式:相對人蘇柔合簽發支票一紙(面額新台
  幣壹拾柒萬零參佰捌拾元正,票號:AL0000000 ,受款人:
  陳美鳳)與聲請人,並由聲請人當場收受。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陳美鳳
           相對人兼代理人 蘇柔合
           調 解 委 員 高重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駱青樺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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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