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林茂盛即大樹工程行
相 對 人 謝俊龍
相對人代理人 曹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 2月15日上午11時 8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李忠霖
調解 委員 許燦輝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林茂盛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曹淑貞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伍仟玖佰捌拾伍元
正;給付方法:共分三十二期給付,第一期於民國100 年3
月6 日前給付貳仟玖佰捌拾伍元,第二期至第三十二期部分
,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起,於每月6 日前各給付聲請人參
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履行部分
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林茂盛
相對人代理人 曹淑貞
調 解 委員 許燦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忠霖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