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小調字,100年度,11號
FSEV,100,司鳳小調,11,2011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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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號
  聲請人 楊杉和
  相對人 葉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楊杉和 到
相對人 葉志賢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元整,給
  付方式:共分三期匯入臺灣銀行左營分行賈民善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第一期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給付柒
  仟伍佰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給付伍仟元,第
  三期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給付伍仟元,若有一期未給付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楊杉和
           相 對 人  葉志賢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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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