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號
聲請人 楊杉和
相對人 葉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司鳳小調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 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
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書 記 官 劉國偉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楊杉和 到
相對人 葉志賢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元整,給
付方式:共分三期匯入臺灣銀行左營分行賈民善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第一期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給付柒
仟伍佰元,第二期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五日給付伍仟元,第
三期於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五日給付伍仟元,若有一期未給付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楊杉和
相 對 人 葉志賢
調解 委員 林有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國偉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