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99年度,26號
KSBA,99,訴更一,26,2011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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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
上 訴 人 吳順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
,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本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
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邱 政 強
法官  林 勇 奮
法官  李 協 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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