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李承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
於民國100年1月2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6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宋 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