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9年度,3026號
KSEV,99,雄簡,3026,2011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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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黃雅玲
被   告 馮安杰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302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 年2 月16日下午2 時4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4日
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次月繳款 截止日前向伊清償,逾期應給付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 而被告迄民國99年12月6 日止持卡期間,累計積欠消費款本 金新臺幣(下同)262,515 元、利息7,981 元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 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帳戶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賴佳慧
法 官 朱家毅
本宣示判決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賴佳慧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980元
合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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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