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443號
上 訴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雲卿等間請求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4,89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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