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5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淑娟
王楊碧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玫燕等7 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0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76,153元
,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