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曾宇瑞
即 被 告
兼反訴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本、反訴判
決,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反訴部分訴
訟標的金額為182,857 元(計算式:54,857元+64,000元×2 =
182,8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計4,9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