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正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盈慶有限公司、黃
進榮、楊春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92 元,應繳裁
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1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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